《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

2015-03-24

 《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

赵宝华 著

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

2013年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程序控权与社会和谐》为2009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程序控权与官民和谐”之研究成果。本书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摈弃官本位建立民本位的立场出发,纵向阐述了人类有史以来控制国家权力的经验教训,同时又横向详细分析了控权的各种手段。作者认为,无论是从立法控权、道德控权,还是舆论控权以及放权,都是实体控权;实际上,控制权力运行还有程序控权这种重要手段。对立法行为过程的法律规制、对诉讼行为程序的法律规制都体现了程序控权;更重要的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对人参与行政决定的形成,使得行政主体形成行政决定的过程变得公开透明,使得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成为让相对人看得见的正义,所以它就成为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内容。与上述的立法和司法手段等外在的控权不同,行政程序控权旨在发挥立法、司法控权的优点的同时,着重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我

控权、自我约束。

行政程序控权兼采立法控权和司法控权之所长。一方面,它有立法控权的因素。制定行政程序法,与传统的程序法只规定诉讼程序、规制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司法行为不同,新的行政程序法是规制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它也有司法的因素。行政程序法在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从而为行政行为在事后接受司法审查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诉因。特别是其中的正式的听证程序,其程序构成的类诉化形式更为明显。

创新之处:首先,该书旗帜鲜明的将规制国家权力作为研究对象,反映了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该书主题以民本位统帅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机制;以政府公信力建设为构建社会和谐的根本。将规制国家权力、建立民本位秩序同和谐社会建设联系起来,突出了该书的时代特点。

其次,该书从古今中外控制国家权力的经验教训出发,阐述了规制国家权力乃人类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同时揭示了民本位秩序建立的历史必然性。

再次,通过对近代以来民主共和体制纵横分析,揭示了行政权力独大的趋势,并考察了控制国家权力的各种手段,认为法律控权具有根本性。

最后,在法律控权作为控权根本手段的基础上,特别指出程序控权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对于构建民本位秩序的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上看,历史进入近代以来,下列理念逐渐为各民主共和国家所认可:国家权力应当由人民控制,而控权必须按程序进行。同理,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有边界,否则无法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在我国行政权力长期统摄立法司法的历史背景下,经过长期的反思,法治行政在世纪之交终于被确定为行政改革的方向。在世界法治进程的影响下,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控权方式呈现多元控权,全面推进的态势。本书的意义之一就在于梳理上述理念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所接受的过程和论证其正当性。

从实践上看,政府能够取信于民,则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在组织化程度和经济实力双方面日益成长的情况下,要做到干群和谐,必须对双方各自的权力(利)设定边界,双方各守秩序,才能做到和谐共处。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掌握主动权的各级政府(行政权力)以法治行政为唯一诉求。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其集体就是群众)依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定约束行政主体(即政府),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开放改革三十年的实践表明了法制控权的必要。

总之,本课题在将西方普适的法治原理同中国传统价值观相结合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由于程序控权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这也体现 “以吏为师”的中华传统价值观,因此,这种控权方式在实现和谐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13年9月,该书被潍坊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评定为“潍坊市第二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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